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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加快完善宅基地改革 为乡村振兴赋能加速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张全林     日期:2020-08-18 16:08:24 阅读量:

加快完善宅基地改革 为乡村振兴赋能加速


 日前,《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发布,提出了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等相关要求。不少农村存在宅基地管理不规范、使用不经济等问题。“有宅无人”与“有人无宅”现象并存,实现地尽其用、人得其利、户有其宅,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资源是必然选择。


  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为19.12万平方公里,其中宅基地面积13万平方公里,约占70%。尽管农业人口大量“脱农”,但农村宅基地不减反增。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8)》显示,全国“空心村”闲置宅基地约7.6万平方公里。把规模巨大的闲置宅基进行合理调配使用,显然会给农村、农民带来巨大的收益。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解决这一问题显得愈加迫切。“有宅无人”和“有人无宅”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的途径也显而易见,当前缺少的是一个有效的宅基地退出机制。有了这个政策工具,农村闲置宅基地才能盘活。其实,设计一个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并不难,关键是要重视起来,本着利益引导的思路,逐步试点推开。


  解决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发力。一方面要建立倒逼机制。实行宅基地差别化有偿使用制度,即本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仍然采取无偿原则,如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超出部分,要缴纳有偿使用费,避免“不占白不占”。将多占部分,流转或租赁给非本集体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的,可以认定为使用者与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建立了土地租赁关系,应向村集体缴纳土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另一方面要构建退出模式。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收回平台,解决“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闲置浪费问题。鉴于宅基地对农民仍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对退出和交回宅基地应规定一定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不允许退出和交回宅基地。具体条件可包括:本户或其子女在农村“一户多宅”;本户或其子女在城镇有房产且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并自愿有偿退出。


  在退出补偿方式上,各地可根据实际选择。从目前的探索看,部分地区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如成都邛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北京和湖州的置换安置房、宁夏平罗的以地养老等等。退出方乐意,受转使用方承担得起,皆大欢喜。


  宅基地改革可以为乡村振兴赋能加速。中央明确提出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如果不能强化宅基地使用权回收的可操作性,就很难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让农村闲置宅基地流转起来,既有利于城镇化、非农化,又为城市资本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条件,无疑是多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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