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预报是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的前提和基础,《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完善了监测预报制度。一是加强监测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监测网络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是规范监测内容,主要监测病虫害发生种类、时间、范围、程度等,并规定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三是规范监测信息报告及预报发布,规定监测信息应当及时上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