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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02 06:26:2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832个贫困县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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