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要通过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应坚持以下几个结合:
与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结合起来。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强化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利于更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在基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进而形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之间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关系。
与新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盘活用好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屋和山林、池塘水面等资源,结合各地历史人文等区域特色,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集体资源向集体资产进而向集体资本转变。浙江、江苏、四川、贵州等地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山水资源,发展观光旅游休闲产业、物业租赁经济、配套服务经济等新业态,不仅促进了传统农业转型升级,而且将农业现代化推向新高度,开辟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显著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与农民在农业内部就业增收结合起来。利用集体资产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在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水平的同时,促进农民收入多元化。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更应充分挖掘现代农业的潜在优势,培育发展多元化产业,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拓展增收空间。
与新的集体经济发展形式结合起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等的产生与发展,是农村组织形态创新,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拓展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能够使农民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体现。
与乡村治理结合起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乡村治理主体权利关系的优化,使组织与个人的关系更加明晰,提升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意识与能力,丰富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乡风文明,对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