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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建军:以法律保驾护航乡村振兴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日期:2020-02-15 19:51:41 阅读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通过法律服务,不仅可以为乡村振兴项目提供法律保障,而且可以发挥律师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建设作用,促进乡村治理。为此,我们应以解决乡村项目法律服务问题为总抓手,紧紧牵住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采购这个“牛鼻子”。


乡村振兴项目法律服务法定化


采购决定着供应、服务和质量,乡村项目的法律服务采购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和乡村治理的质量和效果。但由于资金缺乏、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一些不涉及使用政府资金的乡村项目缺失采购律师法律服务。即便少量乡村项目聘请了律师但由于缺乏规范的采购程序,也往往导致采购的乡村项目法律服务存在不同程度的专业不到位等质量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项目的实施,影响了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


要补齐这些乡村项目法律服务采购的短板,就应通过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乡村振兴项目强制采购法律服务政策,规制乡村项目法律服务的采购,使得乡村项目采购法律服务以法定的方式固定下来,将法律服务深入到乡村振兴中的每个项目。具体而言,凡属于乡村振兴项目,参与的乡村与政府均应当采购律师法律服务,由律师对乡村振兴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招标和建设的全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确保乡村振兴项目依法规范开展,保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乡村振兴项目法律服务发挥律师在推进乡村法治、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发布乡村振兴项目 购买法律服务目录


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乡村项目虽然属于村集体或村民受益的项目,但其本身也具有很大程度的公共属性。无论是美丽乡村建设、乡村产业发展政策,还是精准扶贫政策,都意味着乡村是国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共性不亚于城市发展的公共性。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国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由此可见,乡村项目的法律服务采购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乡村项目的法律服务进行采购管理。具体来说,可以由省级政府或其财政主管部门发布乡村振兴项目购买法律服务目录,明确乡村振兴项目应当采购的法律服务内容及其种类,建立乡村项目法律服务采购目录管理制度。以发布目录的方式公布乡村振兴项目应当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法律服务,使采购的法律服务种类、内容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


对乡村项目法律服务实行采购目录管理,是以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在广大农村有质量落地的一个重要方法。这对于促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振兴,提高党和国家在广大乡村的治理能力,推动法治国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和监督作用


统一、分类安排乡村振兴项目专项法律服务补助性资金。对于立项的财政资金拨款项目,其项目资金中一般包含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使用的法律服务经费。政府应从乡村作为参与主体但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客观实际出发,按照项目所在地标准补助相应的项目法律服务经费;对于其他涉及乡村重大资产交易的项目,由乡村向所在乡镇申请专项公共法律服务经费。


借鉴“村账乡管”制度,建立乡村振兴项目法律服务的集中委托采购制度。乡村振兴项目需要采购的法律服务,由乡村统一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集中采购。这样一来,就得以实现乡村振兴项目法律服务的专业、高效和节约。


建立乡村振兴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库和律师库。在同级律师协会的协助下,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由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乡村振兴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库和律师库,为集中采购单位提供选取的律师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建立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集中培训、学习和交流;通过专门系统上传备案项目服务机构、律师基本信息以及律师项目服务日志和法律文件、重大问题的及时书面汇报等;项目法律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根据监督和检查情况,对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库和律师库实行信用管理,采取评估、信用记分、更新律师库、公开曝光乃至移交所属律师协会惩戒等措施,对乡村项目采购的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库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总之,乡村项目法律服务问题要解决好,必须从采购这一“牛鼻子”来抓。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律师行业协会,应当对乡村项目法律服务采购这一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彻底改变“乡村项目只是乡村自己的项目”的偏颇认识。只有解决好乡村振兴项目的法律服务,才能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为乡村治理提供法治驱动力。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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