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凸显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谋划,为建设美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规律的自觉顺应和深刻把握,其中既有对过去粗放增长方式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反思,也有对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积极回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要实现这样的变革,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把污染防治作为三大攻坚战中的一大攻坚战,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尤其是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等,从总体目标、主要原则、重点任务、制度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建立起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生态文明体制中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赔偿、后果严惩等基础性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实践证明,正是因为立足中国国情、明晰制度建设的主线,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之治”才能日益彰显出强大生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筑了坚实的生态支撑。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进入了在更高水平上加快推动制度成熟、完善的新阶段。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最需要坚持与落实的制度、最需要建立与完善的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我们要深刻把握新发展理念和时代潮流,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起更加科学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已经从过去“盼温饱”到现在“盼环保”、从过去“求生存”到现在“求生态”,热切期盼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从制度建设入手,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是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坚持和完善制度。既要注重“源头严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还要强调“过程严管”,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更要做到“后果严惩”,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总的来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各项制度,是一个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相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统筹兼顾、整体把握,切实把制度合力发挥出来。
三是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上下功夫。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我们要牢固树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在考核问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惩重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等一系列生态文明理念,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而这些理念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都有环保有关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这就需要落实好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就一定能够更加完备高效,通向美丽中国的大道就一定能够铺就。
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康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