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今年8月中旬,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提出我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助推乡村振兴的“二十六”条改革集成举措。11月6日,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在自治区乡村振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就如何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月26日,自治区党委孙大伟副书记还将在桂林市永福县召开现场会,对《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进行全面的部署。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的巩固和深化,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目标后,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都将围绕乡村振兴开展。近年来,我区印发了《广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等一系列文件,但总体来看,政策集成落地效果不明显,农业农村领域还存在较大短板。今年4月份,自治区党政代表团赴黔渝川学习考察,深刻感受到四川、贵州等地在推进乡村振兴方面显著成效,也深刻感受到我区与外省的巨大差距。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激发广西乡村振兴新动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要求,自治区党委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振兴领域率先开展集成试点。基于此,根据自治区党委指示要求,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学习四川、贵州等地先进经验做法,聚焦我区普遍存在的农村土地资源不活、乡村产业空心化、村庄缺乏规划、村集体经济不强、基层治理软弱、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领域“二十六”条改革举措。目的是通过“二十六”条改革举措的集成落地,更好地解决广西乡村振兴“地咋改?钱哪来?产业怎么发展?乡村怎么治理?谁来干?”等问题,最终实现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到2025年,建设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乡村振兴示范面,探索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模式并在全区推广,持续推进全区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主要体现了四方面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二十六”条改革举措不搞大而全,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聚焦我区农村在土地、产业、规划、资金、人才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口小、牵动作用强、可操作的新实措施,改革举措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精准管用。二是强化系统集成。“二十六”条改革举措注重集成协同,各地先行在试点村围绕农村土地、农村产业、乡村规划、农村金融、乡村治理等五个领域开展改革政策集成落地,发挥整体协同效应。三是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边开展试点,边总结完善,把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用制度固定下来,并按照“点上集成、面上推广”的原则,逐步在面上推开,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乡村振兴广西模式。四是注重调动基层积极性。在制定“二十六”条改革举措过程中,我们反复征求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注重听取和充分吸纳了县、镇、村三级的意见建议,赋予基层改革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充分调动基层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三、《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至第六部分是改革的重点任务,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
一是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通过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机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宅基地有偿腾退机制,实行县(市、区)原则上通过购买本地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解决年度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倒逼县一级盘活土地资源,一并解决乡村发展所需资金、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瓶颈问题。
二是突出培育壮大农村特色产业,对符合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开展创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点,打造农产品品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注重挖掘传统文化资源,推行“公司主导、村民入股”文化旅游开发运营模式,推进农商文旅融合发展。
三是注重美化乡村风貌,强化村庄规划约束性,严格落实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农民“带图报建”和“按图建房”,通过对验收符合标准的给予一定奖补,同时建立村巡查制止上报、乡(镇)依法拆除机制治理“两违”问题,双措并举解决农房乱搭乱建问题。
四是强化财政金融支撑,明确土地增值收益镇村两级收益分成比例分别不低于10%,明确补充耕地指标及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扣除成本外)必须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且项目所在村不低于60%。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按照“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原则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为村集体担保,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解决农村发展资金少而分散的问题。
五是夯实乡村治理,《实施意见》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精神,把更多社会资源、管理权限和民生服务下放到基层,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放到基层,实施“领头雁”工程,实施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可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或推荐任副乡(镇)长,推行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乡村能人、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乡贤能人参与乡村治理,健全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实施意见》提出了实施步骤和奖励办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配套制定了《实施意见》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各个时间节点的具体任务,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二是注重试点示范,各县(市、区)每年选择2—3个村持续深入开展试点,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选择一个县(市、区)召开现场观摩会。三是加强考核激励,从2020—2022年,对考核排名前10名的试点所在县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对排名前50名的试点村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激励各地积极试点、争做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