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等11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范围、资金安排使用重点、资金倾斜支持要求、资金项目监管等作出规定和调整优化。
《通知》明确,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本次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原则上保持不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通知》指出,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按规定将纳入整合范围的16大项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脱贫县要把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通知》要求,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32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通知》强调,脱贫县要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好用好整合资金。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脱贫县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科学设定绩效目标。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等。
“十三五”时期,财政部牵头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全国832个贫困县累计整合涉农资金超过1.5万亿元。通过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贫困县将“零钱”化为“整钱”,将“小钱”集成“大钱”,形成了“多个龙头放水、一个龙头出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为贫困县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充足的“粮草军需”和政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