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结合相关项目实施,积极支持有机肥原料收储运经营主体发展和畜禽粪污收储设施建设。
扶持方式:单个试点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 300 万元左右,由国家农发办单 安排资金扶持。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投入比例、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等均按照农 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扶持范围:纳入试点省份,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均可申报 项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尾菜、食用菌废弃物等农 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项目等。鼓励未纳入试点的省份,利用本省切块资金支持农业 循环经济发展。
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条件
1、项目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尾菜、食用菌废弃物 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建设性质为改扩建;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 物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利用生物、微生物技术生产有机肥料项目,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 物、微生物肥料登记证;
4、市场潜力较大,预期效益较好;
5、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质量安全要求;
6、项目生产产品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项目建设用地手续 合法。
(二) 项目单位条件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1 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取得了相关生产许可,具备一定的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能力或其他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并已经生产相关产品。
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经营业绩和盈利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 展前景。
3、申报项目前 1 年资产负债率低于 70%,银行信用等级 A 级以上(含 A 级,未 向银行贷款的除外),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4、申报项目前 1 年固定资产净值 300 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补助 资金总额的 2 倍。
5、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 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 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企业与农民联结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