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摘帽”后的相对贫困纳入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战略
——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刘守英
2020年,是我国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在减贫的同时,如何应对“摘帽”后将面临的问题依然值得深思。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刘守英。
刘守英表示,致贫的原因非常复杂和多元,减贫也必然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他认为,“摘帽”以后的贫困表现与之前各贫困阶段相比不同,解决贫困问题的方式也需要创新。他建议,将相对贫困纳入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战略,以乡村产业革命增加乡村贫困者的发展机会;通过城乡相互开放提升乡村价值;全面实现和保障农民权利;重塑乡村老人的生存发展境遇。
四个方面的贫困问题不会因“摘帽”而消失
刘守英认为,有四个方面的贫困问题不会因“摘帽”而消失。
一是贫困者持续增收的难度加大。贫困地区农户收入增长主要依赖于外出就业、地方产业带动和财政转移支付。从现状来看,贫困地区农户难以接触到非农就业机会,已迁移人口就业存在困难,迁移人口在流入地面临社会资本薄弱和社会支持缺失的问题。产业扶贫项目与市场的匹配度不高。许多贫困地区以政府主导的特色产业开发面临可持续发展难题,土地、劳动力、资本、社会化服务等要素的组合效率较低,并未真正形成靠高回报吸引新型经营主体进入来推动要素进一步组合的良性循环;产业发展仍然存在市场供求不畅、市场竞争力弱的瓶颈,产业链延长与产业转型升级受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现金补贴主要覆盖生存性消费,且存在瞄准效率不高、减贫效果递减等问题。
二是农户能力贫困引致返贫的风险。农户的能力贫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村贫困人口大多健康状况不佳,疾病成为致贫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尚未脱贫的家庭中,因病、因残致贫占比高达70%,其主要收入来源是政府的转移支付,一旦转移支付减少,家庭因病返贫的可能性较高。第二,农村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动力仍明显不足。职业教育回报率存在空间异质性,贫困者更为集聚的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回报不高。第三,能力贫困的代际传递。中国儿童营养和健康的城乡差距较大,贫困地区儿童生长迟缓、低体重、贫血等状况尤为严峻。此外,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效果也面临挑战。
三是农民工权利缺失与城市相对贫困的关联。40岁及以下的农二代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更希望定居城市。但是,农二代面临着的城市权利不平等将引致他们在城市的相对贫困。权利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进入权。农民进城在不同类型城市面临不同的进入门槛,在人口规模为50万以上的城市,流动人口落户门槛随城市人口规模增大逐级提升。不同类型的农民还面临积分落户政策对进城人员的差异性区分。第二,就业与收入权。农民工在城市面临着各类就业歧视,农民工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及服务业等行业,一些行业将农民排斥在外。同时,农民工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第三,居住权。农民工与本地人并未实现居住平权,城市居住空间割裂带来进一步的阶层分化。第四,基本保障权。在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下,农民工参保率整体低,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还面临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第五,社会融入权。2019年,在进城农民工中,仅有40%的人认为自己是所居住城市的“本地人”,且城市规模越大,农民工对所在城市归属感越弱、适应难度越大。第六,子女受教育权。地区经济越发达、城市规模越大,农民工子女的升学、费用和高考问题越突出。
四是乡村老人的生存与发展困境。我国的乡村老龄化程度已高于城市。2020年以后,60岁以上人口的城乡差距预计将持续扩大。乡村留守老人不断增多的同时,现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照料却无法满足其养老需求,乡村老年人将成为相对贫困的主要群体,未来乡村老年人的相对贫困问题依然严峻。
将相对贫困纳入乡村振兴战略
刘守英建议,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将“摘帽”后的相对贫困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以乡村产业革命增加乡村相对贫困者发展机会。一方面要以农业工业化增加贫困者收入。在贫困地区农村人口生计仍依赖农业的现实下,通过农业工业化提高农业回报率是乡村产业突围的重要出路。推动农业工业化的关键在于,以制度变革打破原有均衡,实现土地使用权再配置和乡村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资本、劳动力向乡村回流,进而促进各种生产要素配比适度、协调一致,使生产要素的投入从数量增长转为有机组合,形成农民增收与农业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将贫困者带入要素组合过程,从中分享产业升级的回报。另一方面是要促进乡村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只有乡村经济活动复杂度提高了,才能更充分利用乡村劳动力,增加发展机会。
二是要城乡互相开放与提升乡村价值。城乡融合的核心在于解决城市本位思维下城乡地位的不平等,实现城乡互相需要,共存、共生、共荣的格局。通过城乡融合,拆除城乡间的制度壁垒,既保持乡村要素流向城市,也吸引城市要素进入乡村,呈现城乡美美与共景象,实现乡村价值提升,使城乡融合惠及贫困人群。
三是要全面实现和保障农民权利。首先,保障农民在乡村的财产权利,为农业转型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供给,促进要素组合与升级。建立乡村统一土地权利体系,赋予农民更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激活乡村土地要素,牵引乡村产业升级、经济活动复杂化和乡村形态改变。其次,针对进城农民,特别是农二代城市权利不平等的现状,改变将进城农民作为他者的思维,改革城乡二元劳动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二代的城市居住权和农三代的教育权,避免群体性相对贫困。
四是要重塑乡村老人的生存发展境遇。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改变乡村养老保险“广覆盖、低水平”的现状,逐渐缩小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城乡差距;在乡村经济活动主体将长期是老年人的现实下,必须从理念上改变将老年人当作负担的思维,通过多种途径开发乡村留守老人人力资源,推进乡村留守老人参与农业技术服务项目,吸收农村留守老人参与社区服务,建立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完善乡村老人助餐补贴、扩大助餐范围,重点解决独居、高龄、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困难的乡村老年群体精准化助餐优待;提高健康服务水平,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满足老年人基本就医需求;通过完善乡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库、建立社会互助养老体系和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丰富乡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好乡村老年群体精神慰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