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印发实施
到2020年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指示精神,依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以及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河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近日,《规划》已由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按照分三个阶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设定了阶段性目标,重点明确了至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2022年召开党的二十大时的目标任务,提出了31项具体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7项、预期性指标24项,首次建立了我省乡村振兴指标体系。同时,《规划》还对到本世纪中叶的乡村振兴目标,分两个阶段作了远景谋划。
《规划》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规划》要求,2018年至2022年这五年间,既要在农村实现全面小康,又要为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顺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奋力打造新时代乡村振兴燕赵样板,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坚持全面振兴,坚持城乡融合,坚持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改革创新。
《规划》提出,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到2022年,乡村振兴框架体系基本定型,探索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模式和经验,乡村振兴取得阶段性成果。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为便于工作实施和考核评估,《规划》在全部保留国家设置的22项指标基础上,根据我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四个农业”发展要求,增设耕地保有量、地下水压采率、森林覆盖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三品一标”产品数量、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项指标,明确资源利用上线,突出现代农业导向,体现了河北发展特色。
《规划》提出,要强化空间管制、完善城乡结构、加强规划管控,构建布局合理、梯次有序、疏密有度的城乡空间发展格局;通过高效利用生产空间、集约配置生活空间、保护提升生态空间,营造平等共享的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要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4种类型,分类推进乡村发展。
《规划》围绕乡村振兴总体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在聚焦“四个农业”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强化环境治理促进乡村生态宜居、突出地域特色促进燕赵乡风文明、筑牢组织基础促进乡村治理有效、补齐发展短板促进农民生活富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精准谋划我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部署了105项重大工程、重大行动、重大计划,作为重要载体和抓手推动规划落实落地。
为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规划》从强化责任落实、运用辩证方法、加强法治保障、动员社会参与、抓好评估考核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从聚焦阶段任务、把握节奏力度、坚持梯次推进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作了部署,强调要突出重点、把握节奏、掌控力度,统筹谋划,科学确定建设时序,确保乡村振兴规划落地生效。
《规划》建设任务与发展目标,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雄安新区规划、张家口“两区”规划,省“十三五”规划,以及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深度贫困村“双基”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地下水超采治理、农村散煤治理、“空心村”整治等专项工程任务进行了衔接,既贯彻了中央精神、保持政令畅通,又立足河北实际、保持了工作连续。
着眼于构建完善的乡村振兴战略中观设计,我省谋划了“1+5”省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在印发实施《河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同时,按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振兴”要求,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厅和省委组织部牵头分别编制了我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5个专项工作方案,近期将印发实施,共同形成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